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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出台“护企暖企十条” 全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区党工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盐城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务实担当,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治体系,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特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1.畅通绿色服务通道

积极依托移动微法院、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等平台,充分运用视频庭审、线上执行等技术,畅通企业涉诉纠纷绿色通道,对相关案件实行六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涉企诉讼事项网上办、马上办。强化涉外案件诉讼服务,大力优化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2.前移下沉解纷职能

开通并公布法官热线(0515-80891251808917891385107369915950293425),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在充分运用江苏微解纷平台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建立微信群调解工作室,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及早化解纠纷,减轻企业的诉讼负担。

3.用足用好司法救助

对确因疫情而陷入困境的涉诉中小企业,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诉讼费用缓、减金额、司法救助发放金额高于去年同期。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4.审慎认定合同违约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等纠纷,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视情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积极引导外贸企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5.帮助缓解资金压力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借款借贷纠纷,坚持每案必调原则,努力促使当事人及银企达成减免费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助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6.护航企业稳岗就业

着力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企业工会,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用工。

7.稳妥处理破产案件

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时间。

8.依法支持政府施政

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相关案件时,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发改委、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履行义务的,2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9.严惩涉疫刑事犯罪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0.善意执行保障生产

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慎用信用惩戒措施,放水养鱼,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全力保障其开足马力投入生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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